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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8-2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8-2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履約爭議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履約爭議調解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任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前項調解建議者,應於調解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履約爭議調解會及他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於期限內未以書面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該建議。 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6 條(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