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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1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1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基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之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2 條(第 51-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2 條(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