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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2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2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應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一、要求定期改善。 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但經主辦機關同意融資機構、保證人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於一定期限內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者,不在此限。 三、因前款中止興建或營運,或經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主辦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政府有關機關。 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1 條(第 5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2 條(第 5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