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第 1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 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