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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3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3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內容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1 條(第 51-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1-2 條(第 5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