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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45 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 4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內容

大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輪機長之命,處理輪機部門技術及行政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輪機長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及行為。 二、負責整理機艙設備、屬具及備件清冊。 三、負責及督導主、副機、鍋爐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查核輪機所需各種油料、物料、備件、工具等之使用及保管。 五、督導輪機部門之清潔及機械維護,並分派所屬海員工作。 六、擬訂輪機部門維護計畫及各項油料、物料、備件及工具之申請。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輪機部門各級海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並將油料、淡水儲量報告輪機長。 八、訓練、指導及考核輪機實習生。 九、其他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大管輪交卸本職時,應將航行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輪機長。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服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18 條(第 285-18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