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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46 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 4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內容

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等輔助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船上水質之檢驗與處理。 四、船舶出航前,負責主輔機之暖機,並會同船副試驗舵機、校對船鐘及試驗車鐘。 五、測量燃油及各種潤滑油存量,核算後列表陳報輪機長。 六、保管並記錄輪機摘要日誌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管輪者,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 船舶未配置管輪時,由管輪辦理事項,由輪機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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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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