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船員服務規則-第 46-1 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 46-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內容

電技員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等輔助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錨機、絞纜機、舷梯升降機、吊車、液氣貨操作系統等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負責雷達系統、GPS 系統、INS 系統、電羅經、船速紀錄器、測深儀、自動導航儀等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自動電話交換機、緊急電話、內部對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等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負責電梯系統、廚房電氣設備、照明系統等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服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18 條(第 285-18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