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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46-3 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 46-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內容

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服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18 條(第 285-18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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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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