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4 條|推動促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1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