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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48 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 48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內容

機匠長、副機匠長、機匠、電匠、電技匠等,應依規定輪值當班,並秉承大管輪或當值輪機員之命,辦理輪機部門之事項。 輪機實習生應由輪機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操作級輪機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輪機見習生應由機匠長及其他乙級船員指導及協助見習乙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助理級輪機當值人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電技實習生應由輪機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管輪指派並依電技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輪機當值職務。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服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18 條(第 285-18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