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第 5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五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在航行區域內,船舶電臺抄收之遇險、緊急、航行安全電信、氣象報告及對船員之通告等,電信人員應迅即抄送船長核閱;遇氣候特殊變化時,並應遵照船長指示辦理。有關遇險、緊急或航行安全電信,電信人員應詳細紀錄於電信日誌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