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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89 條

船員服務規則|第 89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內容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警告: 一、依法令應向航政機關報告而不報告或無故逾限報告。 二、經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請求協助調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三、生活言行不遵守規定。 四、不依規定檢查體格。 五、無故遺失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認可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六、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其情節較輕。

罰則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警告: 一、依法令應向航政機關報告而不報告或無故逾限報告。 二、經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請求協助調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三、生活言行不遵守規定。 四、不依規定檢查體格。 五、無故遺失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認可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六、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其情節較輕。

相關法律條文 - 船員服務規則

  • 船舶設備規則-第 285-18 條(第 285-18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84 條(第 84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85 條(第 85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86 條(第 86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87 條(第 87 條)
  • 船員服務規則-第 88 條(第 8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