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第 9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6-08
船員之獎懲及當選為模範海員者,航政機關均應登記於其船員服務手冊獎懲欄內,以資考核。 受處分之船員,其警告登記滿一年、記點滿三年,得免再登記於船員服務手冊內。 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者,自執行完畢之日起七年,或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一年以上者,自執行完畢之日起滿十年,均未再犯相同案件時得免再登記於船員服務手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