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第貳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除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外,廚房通風不必完全獨立,可利用其他空間之通風裝置,以分開的通風管道通風。 自廚房爐灶引出之排氣導管,如通過起居艙空間或裝有可燃材料之空間者,應以A級隔艙構成。每一排氣管並應裝設下列設施: 一、供清除用之易開聚脂裝置。 二、位於導管下端之擋火堰板。 三、由廚房內部關閉排氣機之裝置。 四、撲滅導管內之火之固定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