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6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第貳等級船舶特種空間等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第九節第壹等級船舶之有關規定,但: 一、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目所適用之第二十九條應改為第六十條。 二、第四十二條對特種空間以外之任何貨艙空間,所應具有有效動力通風系統之能量,得准由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寬減為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