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8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鋁合金構成之 A 級或 B 級隔艙部分,其絕熱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係不承受負載外,當其暴露於所能適用標準耐火試驗之任何時刻,其結構核心溫度之昇高,不應超過周圍溫度攝氏二百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