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8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置放、下水與登載區域及 A 級或 B 級隔艙者,其絕熱應予特別注意以確保: 一、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區域及 A 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昇高之限制,應在一小時之末。 二、支持 B 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升高之限制,應在半小時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