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8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之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規定為 B 級隔艙之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至船殼板或其他界板。但在艙壁之兩側裝有連續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者,該艙壁得止於連續天花板或內襯板。 二、方法 IC -本章未規定為 A 級或 B 級隔艙之所有艙壁,至少應為C級隔艙。 三、方法 IIC-本章未規定為 A 級或 B 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但依附表五規定為 C 級隔艙者除外。 四、方法 IIIC -本章未規定為 A 級或 B 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但由連續A級或B級隔艙圍蔽之起居艙空間,其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及依附表五規定為C級隔艙者除外。屬公用空間時,本款規定之面積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