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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90 條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9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內容

每一 A 類機艙空間之逃生方法應有二種,並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一、二組儘可能遠離之鋼梯,各導向該空間上部遠離之門,經該門通至露天甲板。該梯之一通常應自該空間底部迄該空間外之安全地點,具有連續之防火掩蔽。該空間應裝設具相同抗火完整性之自閉式防火門。梯子之固牢方式應使熱源不致由未經防火絕熱之固牢點傳入空間。受保護圍蔽空間面積至少八百平方毫米,並有緊急照明。 二、其一為鋼梯導向該空間上部之門,經該門通至露天甲板。另一為在該空間底部與該梯遠離,能自兩側操縱之一扇鋼門,由該門備有自該空間底部通至露天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線。 三、總噸位未滿一千之船舶,該空間上部之尺度及配置,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前項之逃生方法得准免去一種;且免符合第一款之圍蔽式防火絕熱規定。舵機空間設有應急操舵位置時,應備有第二種逃生方法。但通道直接至露天甲板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29 條(第 29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04 條(第 104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81 條(第 81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82 條(第 82 條)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83 條(第 8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