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9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9
第肆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A類機艙空間、車輛空間、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廚房、特種空間及貨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互相獨立,並與其他空間使用之通風系統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