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1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20
化學液體船除總噸位在二千以上者,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龍頭、水龍帶及機艙空間滅火裝置除仍應適用貨船之有關規定外,其貨泵室與貨物區域之滅火裝置,並應分別符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