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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2 條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20

內容

化學液體船之貨泵室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固定滅火系統: 一、經認可之二氧化碳系統。考量靜電點燃之危險,在各該系統之各控制站應張貼告示說明該系統僅供滅火之用,不得供惰化之用。該系統所裝設開放二氧化碳進入任何人員經常工作或必需進入空間之自動音響警報裝置,應適於在可燃貨物揮發氣與空氣之混合氣中安全使用者。該系統並應能適用於機艙空間。所備二氧化碳之氣量,應足以提供自由氣體量等於貨泵室總體積百分之四十五。 二、專用以載運限定種類貨物之船舶,其貨泵室應以經認可之適當滅火系統防護。 三、計劃載運之貨物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適當證明不適於以二氧化碳滅火者,其貨泵室得備以固定壓力噴水系統或高脹力泡沫系統構成之滅火系統。但應於「國際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證書」或「適合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證書」內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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