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54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9-20
所有化學液船之貨艙櫃區域,除應備有符合前條規定之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外,應具備左列滅火設備: 一、應具備有供所載運化學品用之適當輕便滅火器,並應保持於良好之操作狀況。 二、如所載運為可燃性貨物,應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自危險位置除去所有之引火源。 三、船舶裝有艏或艉裝卸裝置者,應增備一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泡沫噴射器,及一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噴霧器,該增備之噴射器應裝於能防護艏或艉裝卸裝置之位置。在貨物區域以前或以後之貨管區域,則應以本款規定噴霧器防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