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 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