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得於必要時抽查之,遇有發覺其設備與小船執照所載不符時,應通知補充或改正,在未補充或改正前,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及人命安全者,應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