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現成船特別檢查,依下列規定施行之: 一、船身檢查。 (一)船殼及各肋骨組、樑柱等部分質料應經測試,應無損傷腐蝕。 (二)船殼的水密情況良好,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必須正常。 (三)須換修部分,其換修必須正常。 (四)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正常完善。 二、動力小船之機器檢查。 (一)汽缸、汽缸內套、汽缸蓋活塞及漲圈等構件組合正常,各軸桿承及襯套裝置應緊密合宜。 (二)操縱裝置應正常。 (三)試車情況必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