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60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現成小船因變更用途或因修理、改造,致船身構造或容量有變更時,應將變更部分於申請書內詳細註明,檢同原有之小船執照,申請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