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62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小船經丈量後,發現丈量結果錯誤時,得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重行丈量。但在未經重行丈量前,申請人不得變更該船之原狀。 航政機關發現前項錯誤,亦得逕行變更執照記載或重行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