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63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16
申請重行丈量時,變更其原狀而影響噸位之計算者,仍應繳納丈量費。 依前項規定申請航政機關重行丈量時,原丈量結果無錯誤者,仍須繳納丈量費,有錯誤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