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9-01|最後修訂: 2025-06-19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在總站外之其他處所設立分站。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一、設立分站。 二、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停止原場站營運,並移至港區內營運。 三、非屬前款之變更營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