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2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9-01|最後修訂: 2025-06-19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櫃裝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 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