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4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9-01|最後修訂: 2025-06-19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董事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場站設置地點、場地面積、基本設施及機具預計配置圖、資金運用、營業收支預估等事項。 四、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五、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七、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證明文件。 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