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港區內停泊非作業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聯絡地址向停泊港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依指定之船席停泊,並加強安全措施。 船舶超過核准之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