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經法院查封滯留港內之船舶,於撤銷查封或拍賣手續完成後,應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期限內出港或移至港外錨泊,逾期仍不出港者,得逕行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