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下列停泊船舶駐留船員人數經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得不受前項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 一、公務船。 二、工作船。 三、小船。 四、遊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