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9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裝油、卸油、盤艙、清艙等事務,應有甲級船員負責監督,艙面與輪機二部至少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值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