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40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棧埠作業機構或船方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