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43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裝載過境危險物品船舶,須進港再裝卸其他貨物或危險物品時,委託人應在委託單詳細註明該項過境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數量、裝艙位置,並檢具過境貨物艙單一份,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 前項船舶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危險物品禁止混合裝載表之規定應予禁止混合裝載,應另裝其他隔離貨艙,不得混裝,原裝過境危險物品,不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