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44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應迅速處理,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