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47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4-26
遇難或避難船舶,應聯繫港口信號台,並由信號台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