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內容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國內包機每架次新臺幣五百元,其自一地起飛至另一地降落為一架次;國際包機每架次新臺幣二千元,其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取消已核准之包機,於起飛前報經原核准單位核准者,申請費用減半繳納。

相關法律條文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第 35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2 條(第 35-2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3 條(第 35-3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4 條(第 35-4 條)
  •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5 條(第 3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