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5-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9-18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