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10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自來水水質,應以清澈、無色、無臭、無味、酸鹼度適當,不含有超過容許量之化合物、微生物、礦物質及放射性物質為準;其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