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 13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