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9-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8
集散站經營業申請總站或分站之土地面積變更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同意: 一、申請書。 二、相關位置圖或配置圖。 三、面積變更前後之營運狀況差異分析,包括:作業面積(含倉儲設施、停車場)、營運能量及其他變更事項。 四、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前項申請致營業地點變更者,於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同意後,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另檢附原領集散站經營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