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8
集散站經營業應將有關貨量統計比較表依地區、貨物、航空公司及承攬業分類,於次月十五日前報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