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60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從事技術標準件之製造: 一、依相關之技術標準規定製造技術標準件。 二、進行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並建立及維持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使用。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裝備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