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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62 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6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內容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核准之技術標準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技術標準件之設計變更顯著,將致民航局對該技術標準件與技術標準規定之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查者。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料提交民航局備查;變更後之技術標準件應維持原型號。 經重大設計變更之技術標準件,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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