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6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 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交民航局。